二手车发票新规实务讲解
2023年3月
一、政策文件梳理
1、《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2022年7月5日)
2、《浙江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2]115号)(2022年9月19日)
相关政策文件:《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2022年9月6日)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浙商务联发 [2022]127号)(2022年9月30日)
二、新政几个关键点
1、两个关键时间点:2022年10月1日、2023年1月1日
2、四个关键词: 备案、反向开票、二手车企业归类、自然人限制开票
关键时间点:1.2022年10月1日起,实行二手车反向开票。
2.2023年1月1日起,自然人出售3辆以上持有时间少于1年二手车的,不得开具二手车发票。
三、反向开票
关键词:备案
(一)文件规定:
1.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2.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
3.对于已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发票。
(二)实务
备案流程:
1.企业通过平台填写、提交备案信息
2.区县商务局进行审核确认。
备案状态:
已填报、确认通过、确认未通过
备案平台:
1.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商务部平台)
2. 浙江政务网(浙江省商务厅平台)
3.新规后的变化
二手车企业应依托商务部平台上传备案信息。
在浙江政务网备案的二手车企业信息未同步商务部平台,如何解决?
备案信息的推送
1.推送方式:“总”——>“总”
(外部交换系统) (核心征管系统)
商务部——>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商务部平台)——>(核心征管系统)
存在问题:仅在浙江政务网备案的二手车企业,备案信息无法推送至税务部门。
2.推送频率:
前期:一周一次,需手工干预。
2023年3月起:系统准实时推送(工作日)
共接收总局清分的备案信息6070条:
2022年10月-12月: 2373户,4268条信息
2023年1月-至今:1073户,1802条信息
备案时间最早的为2022年9月13日
3.备案信息(税务部门接收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企业类型、备案类型、备案有效期起、备案有效期止、最新备案时间、行政区划代码、数据同步时间,共9个字段内容。
企业类型,8类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92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3194条)
二手车拍卖企业(34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1659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513条)
国内主机厂及总经销商(11条)
进口总经营商(6条)
汽车经营商(547条)
注:企业可能同时备案2个或以上二手车企业类型。
备案类型
新增 6056条
变更 14条
存在问题
1.二手车企业只在浙江平台备案,备案信息无法推送至税务部门。
2.备案信息传输:不及时,重复推送等问题,影响企业反向开票 。
3.企业备案时,“企业类型”选择不准确,影响后续办理发票业务。
二手车企业归类
1.包括: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二手车经销企业
二手车拍卖企业
2.存量二手车企业
2022年10月1日前已存在有效二手车发票票种核定信息的企业。
(1)默认其原有的归类类别。
(2)变更二手车企业归类,或二手车发票票种核定时,系统会校验其备案信息。
工作要求:
没有备案信息的存量二手车企业,应提醒其向商务部平台备案,年底之前仍未备案的,取消其二手车企业归类和二手车发票票种核定。
3.二手车企业首次归类
系统调取备案信息进行校验,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会进行提示。
(1)无该企业备案信息
(2)有备案信息,但备案的企业类型不符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核心征管不会自动对备案企业进行二手车企业归类。
(2)备案企业申请核定二手车发票的,需先进行二手车企业归类。
反向开票
1.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存在有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归类信息。
存在有效的二手车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在商务部门存在有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信息,且商务部门已将备案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2.“允许反向开具标识”
对于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纳税人,核心征管会对标识自动赋值“是”。
反之,如果纳税人不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标识会被自动赋值“否”。
该标识的值不能手工修改。
3.标识的同步
核心征管——>税控系统
核心征管——>电子底账系统
注:如果未能及时同步至税控系统的,可通过金三系统总局保留软件进行手工同步。
四、自然人限制开票
(一)商消费发[2022]92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二)执行口径
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然人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本年度剩余时间内,该自然人再出售二手车的(注:指所有二手车,并不仅指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均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发票。
相关概念
自然人:对机动车有所有权、机动车登记证上的登记人为自然人。
自然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
持有时间:以车辆登记时间为准,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比如持有时间从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为满一年。
(三)具体措施
传递“二手车交易自然人限制名单”
传递方式:“总”——>“总”
(外部交换系统) (税控系统)
公安部——>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名单更新时间:每日21:00至24:00
传输时间:每日凌晨
税务部门:
总局通过外部交换系统接收名单,导入税控开票系统,并清分至各省局
阻断开票:开票系统检索到卖方为自然人时,以身份证号与名单进行比对,对名单内的自然人
(1)直接阻断开票
(2)进行弹屏提示
(3)提供已出售二手车详细情况的查询(信息脱敏处理)
名单动态管理
已纳入名单的自然人,如果在公安部门撤销二手车转让登记,转让二手车数量不再超标的,相应地会移出名单。
(四)存在问题
纳税人对“持有时间大于1年的二手车销售开票是否也应同样受到限制”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