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会的名称是宁波市汽车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Ningbo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A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汽车流通行业企业联合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的规范管理,规范汽车流通市场的经营行为;充分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意愿与要求,协调同行业的关系,促进横向联合,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护合法经营,培育和发展汽车消费市场,在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自律作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宁波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福明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波市鄞州区。
本会的网址:www.ningboauto.cn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汽车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并推动落实;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开展行业交流活动,组织学习考察、举办汽车展销会等,推动行业的交流、合作、发展;
(五)收集、整理、发布汽车流通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培训、技术管理和咨询服务;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汽车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考核、行业统计、分析等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经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汽车流通企业;或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与本行业相关的并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团体或组织;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的自律规范;
(三)自愿加入本会,并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四)在申请日前一个自然年度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协会任职人员简历一份;
(三)由秘书处审查批准,报会长例会备案后,编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例会,会长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会长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每季度负责召开一次会长会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长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长、副会长分工责任制》、《协会工作规则》、《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七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68月24日第四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市二手车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Ningbo Used Vehicle Deal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NBUV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二手车流通行业企业联合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组织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的规范管理,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经营行为;充分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与诉求,协调同行业的关系,促进横向联合,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护合法经营,培育和发展二手车后消费市场,在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自律作用,增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竞争力,促进宁波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福明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波市鄞州区。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并推动落实;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开展行业交流活动,组织学习考察、举办二手车展销会等,推动行业的交流、合作、发展;
(五)收集、整理、发布二手车流通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培训、技术管理和咨询服务;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协助开展二手车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考核、行业统计、分析等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凡经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二手车流通企业,自愿申请并办理入会手续的均可成为本会企业会员。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团体、协会(商会)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团体会员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办理入会手续后可以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二手车流通企业;或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与本行业相关的并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团体或组织;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的自律规范;
(三)自愿加入本会,并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四)在申请日前一个自然年度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由秘书处审查批准,并报会长例会备案后,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文件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同时,协会将收回授予的有关荣誉。退会的会员,自退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凡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证书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会长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缴会员证。被除名的会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四)审查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聘请本会顾问和政策指导员;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例会制。会长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列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款,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五条 会长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审议决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每季度负责召开一次会长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会长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会员入会、退会的审查,会员证的发放和追缴;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事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3名,负责监督社团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核查社团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社团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四)根据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团秘密。
第三十七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务独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长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